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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贪小利出借身份信息大学生惹上官司

发布时间: 2024-09-20

  出借身份信息可能会给出借者本人带来大麻烦!大学生提供身份信息供他人开淘宝店,作为名义店主的大学生应否承担责任?近日,天桥法院审结了这样两起商标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于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两年前加入一个兼职群,看到群内发布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帮他人注册淘宝店铺就可以获取60元报酬的信息后,于某心想如此不费力即可获取报酬,便毫不犹豫地拿出自己的身份信息作为名义店主帮他人开设了个淘宝店,由他人实际经营。后该店铺售卖假冒某知名品牌卫浴水龙头,被该知名品牌卫浴公司发现后公证取证,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于某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4万元。

  无独有偶,艾某是一名刚毕业大学生,其亦在大学期间参加兼职时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个淘宝店铺,并实际出租给他人运营,艾某因此获得100元的报酬。后艾某觉得收益可观,又以自己名义帮他人注册了另一个网店,并交由案外人运营,又因此获取100元报酬。让艾某没想到的是其中一个淘宝店铺售卖的一款水龙头侵犯了某知名品牌家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该知名品牌家居公司发现后,将名义店主艾某诉至本院,要求艾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8万元。

法院审理

  两起案件经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季丹分别找到于某和艾某,还在学校读书的于某感到非常惊讶和恐慌,而刚刚毕业的艾某也无法理解和接受为何这一小小举动竟会给自己惹来这么大的麻烦。承办法官耐心安抚二人的情绪,并向其充分释法析理,阐明随意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帮他人申请网店所产生的诸多风险隐患。于某和艾某虽然不是故意侵权,但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提供身份信息给他人在电商平台上注册店铺的法律后果。由于二人提供身份信息帮助案外人注册开店,客观上为案外人从事销售假货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逃避市场监管部门的打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事发后,由于并不知悉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于某和艾某亦只能自己为侵权行为买单,难以再进一步追偿。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后,二人都深感后悔,均同意与对方当事人调解。承办法官亦向某卫浴公司和家居公司说明两被告的行为性质和侵权过错程度,卫浴公司和家居公司表示理解,最终两个案子双方均达成和解,由于某和艾某分别赔偿两公司6000元,两公司撤诉。就这样,两起因为出借身份信息引发的纠纷得以了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中,以于某和艾某名义注册的店铺销售的商品均标注为某知名卫浴品牌和某知名家具品牌,但实际并非品牌正品,符合上述商标法第57条规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作为名义店主的于某和艾某,出借身份信息客观上为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于某和艾某作为成年人,对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两位大学生出借身份信息给自己带来了民事纠纷,遭受了金钱损失。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出借身份信息为他人开设信用卡、银行卡等做法,该些做法均具有较高法律风险,其中,如果知悉他人将该信用卡、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的,出借者将构成帮信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天桥法院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知法守法,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将身份信息借与他人使用,否则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文章来源:法看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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